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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将延续优化

新华社 专题导图
2024-08-27
记者27日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视频来源:央视《朝闻天下》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此次发布的多则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部署。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注:
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多项阶段性的税费优惠政策被给予了更长的优惠期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还被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些都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这些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一方面为企业减下负担,助力中小企业纾困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推动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记者 申铖)
来源:新华社,小颖言税二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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